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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鑫与毛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1553号 央求执行人:金鑫,农民。 被执行人:毛光辉,农民。 央求执行人金鑫与被执行人毛光辉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610号民事裁决书,已发作法律效能。被执行人应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1553号

央求执行人:金鑫,农民。

执行人:毛光辉,农民。

央求执行人金鑫与被执行人毛光辉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610号民事裁决书,已发作法律效能。被执行人应给付央求执行人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7.5元、案件执行费62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实行还款工作,央求执行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央求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进程中,经多次查找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富或线索,为此央求执行人赞同后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顺序。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实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则,裁定如下:

一、(2015)东执字第1553号案的本次执行顺序终结。

二、央求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富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宗刚

审讯员  周惠升

审讯员  法乐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