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1553号 央求执行人:金鑫,农民。 央求执行人金鑫与被执行人毛光辉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610号民事裁决书,已发作法律效能。被执行人应给付央求执行人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7.5元、案件执行费62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实行还款工作,央求执行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央求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进程中,经多次查找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富或线索,为此央求执行人赞同后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顺序。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实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则,裁定如下: 一、(2015)东执字第1553号案的本次执行顺序终结。 二、央求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富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宗刚 审讯员 周惠升 审讯员 法乐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