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115号 原告王秋云,女,1955年9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燕娜只,女,1983年2月26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郭吴村社区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郭吴村。 法定代表人郭银堂,主任, 被告燕文生,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云诉被告安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郭吴村社区委员会、燕文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云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郭吴村社区委员会、燕文生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王秋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秋云撤回对被告被告安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郭吴村社区委员会、燕文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王秋云负担。 审 判 员 祝昉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刘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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