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93号 负责人曹治,院长。 委托代理人文才,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静,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桂兰,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身份证号码:×××482X。 被告高桂雄,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身份证号码:×××7117。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平沙医院诉被告简桂兰、高桂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珠海市平沙医院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简桂兰、高桂雄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平沙医院撤回对被告简桂兰、高桂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珠海市平沙医院承担。 审 判 长 吴明星 代理审判员 于金果 人民陪审员 丘丽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温耀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