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初字第1256号 原告段希来,男,1970年7月8日生,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文涛,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郜建新,男,196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 被告张建文,男,1977年8月1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希来诉被告张建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希来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希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段希来负担。 审判员 申占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