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282号 法定代表人岑兆雄。 委托代理人谢丹泳,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池,男,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身份证号码:×××871X。 原告珠海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文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19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时代山湖海雅苑6栋702房,房屋总价为人民币¥1,055,397元,合同第六条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1、第一期:2013年5月19日内支付首期房款,即人民币316,619元;2、第二期:2013年8月19日内支付人民币184,695元;3、第三期:2013年11月19日支付人民币184,695元;4、第四期:2014年2月19日支付人民币184,695元;5、第五期:2014年5月19日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184,695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购房款,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第一、二期购房款,逾期未支付的其他购房款。为此,原告曾多次致函被告催款,但被告均未予理睬。原告认为,被告拖欠购房款的行为已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落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5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人民币211,079.4元;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珠海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陈文池双方一致同意解除2013年5月19日签订的地址位于珠海市金湾区金鹏路62号6栋702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陈文池同意向原告珠海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82,012元,在已付房款中扣除; 三、被告陈文池同意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珠海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涉案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告登记注销手续(预告登记号:粤房地预登珠字第0200022095号); 四、原告珠海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办理完结后30日内,将剩余房款人民币319,302元退还至被告陈文池以下指定账号:(户名:陈文池,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广丰县永丰支行,账号:62×××08) 五、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149元,由原告珠海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2015年8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文军 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 人民陪审员 余春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梁艳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