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185号 原告:唐振中,住址:广东省珠海市。 委托代理人:林介余,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路中段第1栋 负责人:陈业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梦蕊,系被告员工。 原告起诉认为:在2013年09月14日,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粤C/1C6xx小客车行驶至珠海香洲心华路段处时,因转弯不慎使右后车轮轧过消防栓铁管后,铁管顶到车辆后部,造成车辆多处损坏。原告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被告报告了保险事故案,被告派员进行现场堪查。但堪查后被告至今没有给予原告任何具体处理意见。为了确定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告只好委托珠海市诚安评估有限公司对被保险车辆粤C/1C6xx号小客车因事故造行的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被保险车辆粤C/1C6xx号小客车因事故造行的损失金额为:8496元,支付评估费575元。并因修复车辆支付维修费8496元。原告共为处理事故支付了上述各项费用合计:9071元。原告在处理完事故事宜后依据保险合同向被告提出了保险赔偿,但被被告拒绝全部赔偿上述事故损失。原告粤C/1C6xx号小客车向被告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额为12.2万元,车辆损失险:339120元,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不计免赔险等全保。保险期间:自2012年10月10日零时至2013年10月11日二十四时止。而上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据双方签定的保险合同条款等规定,也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但被告在没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依据保险合同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上述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帀:9071元。原告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减少风险。原告始终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有效合同,被告的拒赔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照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9071元。原告诉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据保险合同赔偿原告各项事故损失为:9071元,(其中粤C/1C6xx维修费:8496元;评估费:575元,合计:9071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前向原告唐振中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7000元; 二、原告唐振中撤回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唐振中承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