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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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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刑初字第279号 公诉机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1年2月26日出生。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刑初字第279号

公诉机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1年2月26日出生。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男,青海启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11月17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字(2014)第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盛永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青某号“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本市城北区宁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寨村”村口时,与同方向行驶的付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付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张某某逃逸。

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验明:被鉴定人付某某头面部、颈部、胸部等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引起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破裂、颈椎骨折脱位,导致脑功能障碍和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乙醇检验鉴定验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

西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付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已代为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付某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证明、被害人亲属出具收据、谅解书等经当庭质证在案佐证与被告人王胜洪的供述相互印证、吻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挽救危害后果,确有悔罪表现,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基于此辩护人李某某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某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詹小林

人民陪审员  陈 祎

人民陪审员  朱生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海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