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天刑初字第332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以济天桥检公刑诉(2015)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损伤罪。本院实用刑事案件速裁顺序,履行独任审讯,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8日15时许,法学,被告人张某某在济南市天桥区太平洋小区和济泺路交叉口处的德惠园饭店内,因饮酒效果与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发作争论。时期,张某某持菜刀将被害人刘某某头部、左上臂砍伤,致刘某某左侧颞顶部单处头皮裂创并左侧顶骨骨折,经清创缝合等治疗,愈后左侧颞顶部留有头皮瘢痕长8.1cm,左上臂下段外侧单处皮肤裂创,经清创缝合等治疗,愈后留有皮肤瘢痕长2.8cm,后经法医鉴定刘某某挫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张某某抵偿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6.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造成故意损伤罪,且具备自首的处分情节,倡导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实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理想、罪名及量刑倡导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闭庭审理进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以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损伤罪的理想分明,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倡导适当,法制,予以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损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裁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讯员 张晓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