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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华诉谭传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民初字第1272号 原告陈德华,男,生于1950年1月21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被告谭传付,男,约35岁,汉族,会理县人,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华诉被告谭传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德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民初字第1272号

原告陈德华,男,生于1950年1月21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被告谭传付,男,约35岁,汉族,会理县人,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华诉被告谭传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德华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