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560号 原告王某,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张某,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在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