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会理行初字第8号 原告李光金,男,194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 原告孟正英,女,195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 法定代表人:王显晖,会理县人民政府县长。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光金、孟正英诉被告会理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光金、孟正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光金、孟正英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玉林 审 判 员 苏荣华 人民陪审员 刘文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