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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秀诉会理县黎溪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文宗发、张文建婚姻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会理行初字第5号 原告张文秀,女,1985年5月3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昌红,会理县鹿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会理县黎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会理县黎溪镇。 法定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会理行初字第5号

原告文秀,女,1985年5月3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昌红,会理县鹿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会理县黎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会理县黎溪镇。

法定代表人:罗兴荣,该镇镇长。

第三人文宗发,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第三人文建,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张文秀诉被告会理县黎溪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文宗发、张文建婚姻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文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文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秀负担。

审 判 长  杨玉林

审 判 员  苏荣华

人民陪审员  刘文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 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