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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甲、曾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会理刑初字第155号 公诉机关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甲,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大学本科文化,医师。 被告人曾某乙,女,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初中文化,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会理刑初字第155号

公诉机关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大学本科文化,医师。

被告人曾某乙,女,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初中文化,退休工人。

辩护人黄涛,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人2015年3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公安局看守所。

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曾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昌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及其辩护人黄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1日20时许,会理县公安局益门派出所民警巴某某与文职马某某、协警员张某某接到110指令,赶到会理县益门煤矿依法处置未成年人侯某某、马某甲等人打架斗殴一案。当民警巴某某等人在益门煤矿治安室对当事人侯某某及其母亲曾某甲等人调查了解打架情况时,被告人曾某甲情绪激动,民警多次制止未果,后被告人曾某甲用力将民警巴某某撞在墙角,并激烈反抗民警控制。被告人曾某乙(曾某甲的胞姐)也对民警巴某某撕抓、撕咬,在此过程中致使民警巴某某、马某某,协警张某某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后经会理县公安局法医对受伤工作人员的伤情进行检验,巴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指控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活体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及图片,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工作人员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对指控事实予以供认。

辩护人辩称,民警在处置时能够更理性、冷静、人性化,执法行为更加文明、规范化,不会导致本案的发生。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受害民警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1日20时许,民警巴某某与文职马某某、协警员张某某接到110指令后到会理县益门煤矿依法处置未成年人侯某某、马某甲等人打架斗殴一案。当民警巴某某等人对当事人侯某某及其母亲曾某甲等人调查了解情况时,被告人曾某甲情绪激动,民警多次制止未果。后被告人曾某甲用力将民警巴某某撞在墙角,并激烈反抗民警控制。被告人曾某乙(曾某甲的胞姐)也对民警巴某某撕抓、撕咬,致使民警巴某某、马某某,协警张某某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经检验,巴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3月21日20时许,会理县公安局益门派出所民警巴某某与文职马某某、协警员张某某接到110指令,赶到会理县益门煤矿依法处置未成年人侯某某、马某甲等人打架斗殴一案,在处警过程中,遭到曾某乙、曾某甲等多名当事人亲属围攻殴打,暴力阻碍执行公务,造成巴某某等民警身体不同程度受伤。

2、受害人巴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21日19时许,接到110接令益门煤矿矿部有人打架后,与文职马某某、协警张某某赶到现场将侯某某等人带到煤矿保卫科调查处理,侯某某的母亲情绪失控,多次辱骂对方,并准备殴打对方,我数次停止询问对其制止。当侯某某母亲(曾某甲)要走时,因还要对她进行调查,于是叫她不要走。侯某某的母亲朝我迎面撞来,头部撞在我胸部,我叫马某某摄像,并与张某某准备对侯某某母亲进行控制,侯某某母亲剧烈挣扎、反抗,其他亲属拥上来阻挠我,并对我进行撕抓殴打。这时,我听见马某某在喊“你敢再打我一下”,见一名老头在扭马某某摄像的手,另一名戴眼镜的女人(曾某乙)抢过马某某正在摄像的手机扔在地上,老头抓住马某某的头发往后拉,戴眼镜的女人猛推一下马某某,马某某仰面倒下去,后脑勺直接砸在水泥地上,她闭着眼睛呈昏迷状态。当我控制戴眼镜的女时,戴眼镜女人将我的左手肘部狠狠咬了一口,治安员付某某协助我将两名女人推进治安室关上大门后,打电话要求增援。文所长赶到后,准备将两名女人带到益门派出所调查,因戴眼镜的女人不配合,在对其戴手铐时再次对我进行撕抓殴打,随后我的人中、胸口、脖颈、左脸颊、下巴等多处部位被抓伤。

3、受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实,在益门煤矿治安室进行调查时,侯某某的母亲多次辱骂对方的人,我多次制止无效。亲属要将侯某某的母亲带走,巴某某叫侯某某的母亲不准走,话音刚落,侯某某母亲情绪再度失控,朝巴某某冲了过来,头部撞在巴某某身上并将其顶在饮水机的位置,侯某某母亲的亲属见状全部围了上来,将巴某某按在墙上进行撕抓,巴某某让我摄像,一个老头便上前将我左手拉住,一直推搡我,我说了句“你们谁敢再打我”,话音刚落,老头将我头发扯住往后面拖,一个戴眼镜的女人狠狠推我一下,我失去重心,后脑勺着地重重摔在地上,当时觉得大脑一片空白晕过去,等我清醒时已躺在警车上。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侯某某的母亲在巴某某说了不准走后,情绪失控,朝巴某某冲过来,并用自己的头撞在巴某某身上,将其顶在饮水机的地方。我在旁边摄像,被其亲属围攻,将摄像机抓扯在地上。马某某拿出手机进行录像,一个老头将马某某左手控制住,推搡马某某,马某某说“你们谁敢再打我一下”,话音刚落,老头扯住马某某的头发往后面拖,戴眼镜的女人抢走马某某的手机扔在地上,并狠狠推了马某某一下,马某某后脑勺着地摔在地上。巴某某去控制戴眼镜女的,我去控制侯某某妈妈,侯某某妈妈反抗将我脖子抓伤,我将侯某某妈妈铐上,巴某某去控制戴眼镜女的时,被那女的咬了手上一口。巴某某打电话,文所长来后,在制服戴眼镜女人时,巴某某被那女的将鼻子打出血、胸口抓伤。

5、证人卿某某、林某某、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1日晚7点过,益门派出所民警在治安室调查几个学生打架的事,曾某乙和几个亲戚和对方发生争吵,快要打起来时,民警巴某某劝阻他们,但曾某甲不听,摄像的警察还没开始摄录,摄像机就被曾某乙抢掉了。女警官用手机摄像,被曾某乙抢掉,并把她扑倒在地。巴某某去控制曾某乙,手上被曾某乙咬着不放,付某某用力拉曾某乙才把她拉开。后来保卫科和派出所的人一起才把曾某乙和曾某甲控制住。付某某另证实,在文所长和巴某某给曾某乙上手铐时,她不停地乱抓,巴某某身上被抓了许多伤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