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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理县金智矿业有限公司诉杨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民初字第1692号 原告会理县金智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瑜,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逢霖,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正林,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本院在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民初字第1692号

原告会理县金智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瑜,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逢霖,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正林,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会理县金智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会理县金智矿业有限公司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玉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