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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昌维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会理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昌维,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2007年3月31日被任命为会理县畜牧局局长,四川省乐至县人。2014年6月1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会理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会理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昌维,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2007年3月31日被任命为会理县畜牧局局长,四川省乐至县人。2014年6月1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李培锐,四川淳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刑诉(2014)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昌维犯受贿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沙晓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昌维及其辩护人李培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以来,被告人陈昌维任会理县畜牧局局长,在2008年2月至2013年11月期间,多次利用会理县畜牧局采购畜牧器械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

1、2012年9月,成都市青白江网围栏有限公司中标会理县畜牧局投标的会理县2011年国家天然草原退牧还草项目工程,后双方签订合同书,金额200余万元。2012年年底,被告人陈昌维在成都市省交通厅招待所房间内收受成都市青白江网围栏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毛某某现金20000元;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昌维在成都市金爵酒店收受毛某某以祝贺其女儿考上大学给压岁钱名义送的现金10000元。

2、2010年9月、2011年8月、2013年10月,四川阳光钢围栏有限公司中标会理县2009年度、2010年度、2012年度国家天然草原退牧还草项目工程,后双方签订合同书,金额合计900余万元。2010年,被告人陈昌维在会理县瀛洲园酒店附近收受四川阳光钢围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现金10000元;2011年7月底,被告人陈昌维在成都九中附近,收受黄某某以祝贺其女儿考上大学名义送的5000元。

3、2008年2月至2011年11月期间,四川动保商务有限公司多次中标会理县畜牧器材采购项目,后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200余万元。2010年9月,被告人陈昌维在办公室收受姚某某转交的四川动保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宗某某所送现金30000元;2012年9月,被告人陈昌维在成都市省交通厅招待所,收受姚某某转交宗某某所送的现金80000元。

4、2010年11月、2013年11月,西昌学院动物科学研究所、凉山健牧动物科学研究所中标会理县畜牧器材采购项目,后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30余万元。2013年7月,被告人陈昌维在会理县瀛洲园酒店附近收受西昌学院动科院副教授刘某某所送现金40000元;2013年12月,被告人陈昌维在会理县瀛洲园酒店附近收受刘某某所送现金30000元。

5、2008年11月至2014年4月期间,成都科通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四次中标会理县畜牧器材采购项目,后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合计300余万元。2009年4月,被告人陈昌维在会理县一茶楼收受成都科通农牧机械有限公司销售经理郭某某现金30000元;2011年8月,被告人陈昌维在会理收受郭某某现金30000元;2012年5月,被告人陈昌维在会理收受郭某某现金30000元。

被告人陈昌维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

指控事实有干部登记表,任命书,扣押物品清单,中标通知书,合同书,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昌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昌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0.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陈昌维对指控事实予以供认,辩解称我没有受贿的想法,也没有与对方联系,也没有帮任何人的忙,相关人员也是按规定办事,我没有打任何招呼或暗示,对方的利益都是合理取得的,我与对方属朋友之间的相互馈赠,具有自首情节。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昌维未索贿,也未与相关人员以任何方式达成某种合意,双方缺乏权钱交易的合意,无证据表明陈昌维为相关人员谋取了何种利益。2014年3月3日,陈昌维在检察机关没有对其采取任何调查措施的情况下陈述了涉案的全部事实,应依法认定为自首。陈昌维系初犯,积极退赃,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应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以来,被告人陈昌维任会理县畜牧局局长,在2008年2月至2013年11月期间,多次利用会理县畜牧局采购畜牧器械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

1、2012年9月,成都市青白江网围栏有限公司中标会理县畜牧局投标的会理县2011年国家天然草原退牧还草项目工程,后双方签订合同书,金额200余万元。2012年年底,被告人陈昌维在四川省交通厅招待所房间内收受成都市青白江网围栏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毛某某现金20000元;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昌维在成都市金爵酒店收受毛某某以祝贺其女儿考上大学给压岁钱名义送的现金10000元。

2、2010年9月、2011年8月、2013年10月,四川阳光钢围栏有限公司中标会理县2009年度、2010年度、2012年度国家天然草原退牧还草项目工程,后双方签订合同书,总金额900余万元。2010年,被告人陈昌维在会理县瀛洲园酒店附近收受四川阳光钢围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现金10000元;2011年7月底,被告人陈昌维在成都九中附近,收受黄某某以祝贺其女儿考上大学名义送的5000元。

3、2008年2月至2011年11月期间,四川动保商务有限公司多次中标会理县畜牧器材采购项目,后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200余万元。2010年9月,被告人陈昌维在办公室收受姚某某转交的四川动保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宗某某所送现金30000元;2012年9月,被告人陈昌维在成都市省交通厅招待所,收受姚某某转交宗某某所送的现金80000元。

4、2010年11月、2013年11月,西昌学院动物科学研究所、凉山健牧动物科学研究所中标会理县畜牧器材采购项目,后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30余万元。2013年7月,被告人陈昌维在会理县瀛洲园酒店附近收受西昌学院动科院副教授刘某某所送现金40000元;2013年12月,被告人陈昌维在会理县瀛洲园酒店附近收受刘某某所送现金30000元。

5、2008年11月至2014年4月期间,成都科通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四次中标会理县畜牧器材采购项目,后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合计300余万元。2009年4月,被告人陈昌维在会理县一茶楼收受成都科通农牧机械有限公司销售经理郭某某现金30000元;2011年8月,被告人陈昌维在会理收受郭某某现金30000元;2012年5月,被告人陈昌维在会理收受郭某某现金30000元。

被告人陈昌维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核实的以下证据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