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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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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梅刑初字第108号 公诉机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谈某某,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三明市梅列区经济贸易局原党委书记。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于2015年6月10日被取保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梅刑初字第108号

公诉机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谈某某,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三明市梅列区经济贸易局原党委书记。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于2015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建省三明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健超,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谈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10日以梅检公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春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谈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健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份,福建省建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经理郑某某请被告人谈某某利用自身人脉关系帮忙拉业务,并承诺给予报酬。随后,被告人谈某某介绍郑某某认识了时任三明现代物流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因犯受贿罪已被判决)。被告人谈某某并利用其与何某某的密切关系,帮助郑某某积极向何某某“打招呼、说好话”,通过何某某的帮助,使得建信工程公司进入现代物流开发公司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之后,被告人谈某某再次受郑某某请托,多次请求何某某帮助郑某某取得“三明现代物流产业开发区金泉路、金港路工程招标代理”等业务;过程中,被告人谈某某还暗示郑某某要给何某某送财礼。最终通过何某某的帮助,建信工程公司违规取得了上述工程招标代理等业务并获得了经济利益。被告人谈某某通过上述行为为请托人郑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托人给予的65000元。

2015年5月25日,中共梅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人员以电话通知的方式,约谈被告人谈某某。在约谈过程中,被告人谈某某主动交代了其收受65000元的事实。

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谈某某的供述,并有证人证言,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刑事判决书、会议纪要、银行交易清单,到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谈某某系与国家工作人员何某某关系密切的人,其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给予的6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又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谈某某于2007年11月至2010年8月任梅列区统计局局长,2010年8月至被立案侦查任三明市梅列区经济贸易局党委书记。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