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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王华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民初字第1959号 原告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锋,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鸥,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华友,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民初字第1959号

原告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锋,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鸥,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华友,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

本院受理了原告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华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因被告王华友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

依法作出了(2014)会理民初字第31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生效后,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5月4日,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川凉中民监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本院作出的(2014)会理民初字第316号民事裁定,并裁定由本院继续审理。本院在重新受理本案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7元人民币,由四川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