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何畅、何可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盐执字第850号 申请人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溧城镇码头街173号。 被执行人何畅,男,汉族。 被执行人何可,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何畅、何可工程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盐执字第850号

申请人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溧城镇码头街173号。

被执行人何畅,男,汉族。

被执行人何可,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何畅、何可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盐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盐亭县人民法院的(2014)盐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冯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