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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鑫鑫元灯饰经销部、闵明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13号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13号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雨龙,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鑫鑫元灯饰经销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经营者:李英文,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闵明光,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广东美的公司)因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鑫鑫元灯饰经销部(下称鑫鑫元灯饰)、闵明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东美的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永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鑫元灯饰、闵明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美的公司诉称: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美的”、“”、“”等文字及图文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11类107种商品上注册了“美的”、“”等系列注册商标。其中“美的”、“”商标分别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及广东省著名商标,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原告经合法授权,获得上述注册商标使用权,并依法有权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维权措施。经原告调查,靳彪经营的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元君灯饰经销部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浴霸电器产品,原告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并诉至法院。法院作出(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认定靳彪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系从闵明光、李英文经营的鑫鑫元灯饰批发购进。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向全疆各地州大量批发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假冒家用电器商品,时间长,范围广,数量多,使原告的名誉和品牌形象遭受负面影响,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元。

被告鑫鑫元灯饰、闵明光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广东美的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第12147946号《商标注册证》【以公证书形式提交,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出具的(2015)粤佛顺德第15074号公证书】,用以证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美的”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2:第12147905号《商标注册证》【以公证书形式提交,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出具的(2015)粤佛顺德第15075号公证书】,用以证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3:商标授权书,用以证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日授权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即原告使用涉案商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证据4:(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案外人靳彪经营的店内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事实及原告主张经济损失的依据。

被告鑫鑫元灯饰、闵明光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被告鑫鑫元灯饰、闵明光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