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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英诉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明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民初字第1793号 原告孔德英,女,生于1979年10月14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第一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33号。 法定代表人:姚刚,经理。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民初字第1793号

原告孔德英,女,生于1979年10月14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第一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牛区一环路西三段33号。

法定代表人:姚刚,经理。

第二被告王明,男,生于1964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孔德英诉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明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孔德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德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德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孔德英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