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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发平诉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民初字第1233号 原告叶发平,男,生于1978年6月4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3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发平诉被告四川华海建
    

四川省会理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民初字第1233号

原告叶发平,男,生于1978年6月4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3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发平诉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发平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苏荣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