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相民保字第0029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丕波。 被申请人:杨荣,女,汉族,1967年2月13日出生,住淮北市烈山区。 被申请人:王安朝,男,汉族,1946年12月26日出生,住淮北市烈山区。 被申请人:王金辉,男,汉族,1984年2月28日出生,住淮北市烈山区。 申请人淮北金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荣、王安朝、王金辉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淮北金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荣、王安朝、王金辉名下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北金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杨荣、王安朝、王金辉名下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淮北金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相山区南湖路203号天赐良园13#101室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12016559号)。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志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