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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诉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荣民一初字第2217号 原告林某某,女,1995年8月1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10月25日生,汉族。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以原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荣民一初字第2217号

原告某某,女,1995年8月1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10月25日生,汉族。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以原被告未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郝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