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荣民一初字第2217号 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10月25日生,汉族。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以原被告未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郝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