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荣民一初字第2273号 原告但兵,男,1982年2月13日生,汉族。 被告古惠琳,女,1974年10月14日生,汉族。 原告但兵诉与被告古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但兵于2015年9月8日以被告现外出下落不明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但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但兵负担。 审判员 郝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