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立保字第21号 申请人王彦霖,男,汉族,1976年5月29日出生,住所地阿勒泰市。 被申请人桑化婷,女,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阿勒泰市。 申请人王彦霖因被申请人桑化婷有可能转移现有财产,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桑化婷的丈夫胡杨名下的新HXXXXX号纳智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王彦霖向本院提供了自己私有房产一套(房屋产权证编号:阿市房字XXXXXXX号)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实清楚,申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桑化婷的丈夫胡杨名下的新HXXXXX号纳智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费102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戴锦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