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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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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市双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坊峡商初字第561号 原告安丘市双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办三里店子村。 代表人张夕仁,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洪波,山东恒安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爱春,该合作社会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坊峡商初字第561号

原告安丘市双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办三里店子村。

代表人张夕仁,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洪波,山东恒安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爱春,该合作社会计。

被告李勇,成年,居民。

原告安丘市双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玉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丘市双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宋洪波、李爱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6日,被告李勇因种植农作物需要肥料,到原告处赊购了3825元的全海藻钾肥料,出具了欠款条,注明:今欠到人民币(大写)叁仟捌佰贰拾伍元正,欠款事由:净重钾肥贰拾伍袋,注明欠款时间;同时被告签署的农家商城赊购配送单上约定,自赊购之日起15日内免息,逾期每日按照赊购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利息,直至付清。被告为了做果蔬买卖生意,于2014年9月1日到位于安丘市石堆镇原告的果蔬种植基地赊购2637斤莲花果,计款3955.5元;2014年9月6日第二次赊购1410斤莲花果,计款2115元;2014年9月14日第三次赊购3241斤莲花果,计款4861.5元;2014年9月19日第四次赊购568斤莲花果,计款852元,被告都分别出具了欠条。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均未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肥料款及莲花果款共计15609元及按照约定支付肥料款每日千分之一的利息直至付清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勇未提供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2014年8月6日的欠款条复印件一份,内容为:今欠到人民币(大写)叁仟捌佰贰拾伍元正3825.00欠款事由净重钾肥贰拾伍袋李勇183××××0087。经询问原告,原告陈述欠款条原件丢失。2、农家商城赊购配送单复印件一份,内容大体为:订单号……订单类型:赊购未付款订购时间:2014/8/617:31:26送货信息:姓名李勇电话:183××××0087地址:石堆镇石堆购买人:李勇……产品名称全海藻钾…….单价¥180.00数量25.00袋……合计3825.00元……。3、9月1号、9月6日条一份,内容为:今拉基地莲花果净2637斤贰仟陆佰叁拾柒斤未付款9月1号李勇今拉基地莲花果1410斤壹仟肆佰壹拾斤未付款9月6号李勇。4、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拉走基地莲花果3241斤叁仟贰佰肆拾壹斤未付款2014.9月14号李勇。5、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莲花果毛重568斤(14箱)伍佰陆拾捌斤李勇2014年9月19号。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