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庄立新与贾占福、贺彦梅、贾晓媛、贾俏莎、李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民一初字第322号 原告庄立新,男,1986年10月20日生。 委托代理律师尚渝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 被告贾占福,男,1936年8月20日生。 被告贺彦梅,女,1969年3月29日生。 被告贾晓媛,女,1993年2月2日生。 被告贾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民一初字第322号

原告庄立新,男,1986年10月20日生。

委托代理律师尚渝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

被告贾占福,男,1936年8月20日生。

被告贺彦梅,女,1969年3月29日生。

被告贾晓媛,女,1993年2月2日生。

被告贾俏莎,女,1990年9月24日生。

被告李坤,男,1991年12月3日生。

五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秀乾,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立新诉被告贾占福、贺彦梅、贾晓媛、贾俏莎、李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庄立新、张树有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立新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立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庄立新负担。

审判长  闫学稳

审判员  张金玉

审判员  王建法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