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4742号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高龙中学,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朱世文,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何富强,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杨通强,男,200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理人杨春林(系杨通强之父),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廖强,男,199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理人廖学志(系廖强之父),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涂木盛,男,200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理人涂禹伦(涂木盛之父),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但俊杰,男,200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理人但堂富(系但俊杰之父),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高龙中学(以下简称“合川高龙中学”)与被告杨通强、廖强、涂木盛、但俊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培荣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川高龙中学”的委托代理人何富强,被告杨通强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春林,被告廖强的法定代理人廖学志,被告但俊杰的法定代理人但堂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涂木盛及其法定代理人涂禹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川高龙中学”诉称,2014年12月25日晚9时20分,原告学校初三学生下晚自习后,值日行政、值日班主任与宿舍管理员清点学生人数及检查纪律。晚9时40分,熄灯就寝,直到晚10时,全部住校生安静后,才离开学生寝室回到自己在同一栋楼的寝室休息,宿舍管理员间断巡查。当晚10时10分,初三三班学生廖强、涂木盛、但俊杰等人商量报复初二一班的杨通强、涂顺鹏等人。于是,廖强翻窗进入杨通强寝室,要求喝酒。宿舍管理员李其巡查发现廖强离开…。当晚11时,廖强、涂木盛、但俊杰等人去到杨通强寝室,叫杨通强将拿烟出来,并搜杨的衣服口袋,杨通强用刀将廖强划伤,涂木盛、但俊杰见状,双方发生打架,杨通强用刀将涂木盛、但俊杰刺伤。原告发现后,及时将廖强、涂木盛、但俊杰送到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并派教师轮番护理。原告垫付廖强、涂木盛、但俊杰的医疗费用分别为6,414.79元、17,136.24元、17,440.02元,合计40,991.05元。教师护理的护理费、护理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计9,237.07元。经原告协调,保险公司赔付廖强医疗费2,997.52元、赔付涂木盛医疗费6,923.20元、赔付但俊杰医疗费6,923.20元。被告涂木盛、但俊杰的法定监护人将各自的医疗费返还到原告的账户上,被告廖强的法定监护人认为是自己的,拒不返还给原告。杨通强及其法定监护人出资10,000元,原告还垫付26,381.72元。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护理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计26,381.72元。 被告杨通强辩称,原告管理不严,有重大过错。事情发生后,杨通强给付原告10,000元及廖强、涂木盛、但俊杰各10,000元,故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廖强辩称,原告发现学生在闹事,没有进行制止、教育,造成流血事件的发生,杨通强用水果刀将廖强、涂木盛刺伤,原告监管不当,有一定责任,原告垫付的费用,应由原告和杨通强承担,被告不应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