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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县华联电器厂与新疆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库车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库民初字第2065号 原告库车县华联电器厂 经营者任莹玲,女,汉族,1975年7月6日出生,住库车县。 经营地址:库车县黄河路乌恰镇二乌恰村6-37号 委托代理人张顺,该厂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付君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库民初字第2065号

原告库车县华联电器厂

经营者任莹玲,女,汉族,1975年7月6日出生,住库车县。

经营地址:库车县黄河路乌恰镇二乌恰村6-37号

委托代理人张顺,该厂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付君君,该厂法制科科员。

被告新疆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宏,该公司董事长。

住址:喀什市人民西路275号

委托代理人闫伟立,该公司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希泉,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新疆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库车工程处

负责人梁照富。

住址:库车县文化路东13号院内平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库车县华联电器厂诉被告新疆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库车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库车县华联电器厂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库车县华联电器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16元,依法减半收取为345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