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532号 原告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阳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磊,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楚垚天,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博,男,1981年6月7日出生。 被告崔凯,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博、崔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梁晓征 审判员 赵自伟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