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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元钢铁有限公司与新疆七星双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七星双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库车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库民初字第2427号 原告新疆天元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广泽,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库车县黄河路南综合建材物流中心(二医院后门对面) 委托代理人蒋林琰,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库民初字第2427号

原告新疆天元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广泽,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库车县黄河路南综合建材物流中心(二医院后门对面)

委托代理人蒋林琰,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留伟,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七星双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华誉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洪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七星双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库车县天元阳光丽景小区21号1-502室

负责人张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天元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七星双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七星双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库车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天元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57元,依法减半收取为582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张桂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