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26号 原告: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蒋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熙浩,男,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部职员,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李明东,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霍城县8区。 法定代表人:郝清林,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5246.29元,诉讼期间原告减少诉讼标的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及多预交的5196.29元,合计5221.29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唐 楠 代理审判员 田 姝 人民陪审员 高立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