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库民初字第2031号 原告曾某,女,汉族,1981年5月30日出生,住库车县。 被告李某,男,汉族,1978年9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曾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昝坤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