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曾用名杜超,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年5月23日经郑州市中原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24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执行逮捕,于2015年1月16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素侠,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郑州市中原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24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执行逮捕,于同年6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6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训海,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亚楠,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郑州市中原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24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执行逮捕,于同年6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6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郑州市中原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于同年5月24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6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郑州市中原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于同年5月24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6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包训文,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新矿,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白某,女,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郑州市中原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于同年5月24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6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