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5号 原告李代琼,女,生于1975年12月14日,汉族,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李娟娟,女,生于1987年9月15日,汉族,居民,广安汇生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代琼与被告李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代琼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娟娟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安思源大道分理处的存款(账号为6×××2)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李娟娟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安思源大道分理处的存款(账号为6×××2)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12000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武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