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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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朵慕波与袁松波、张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3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3312号 原告朵慕波 委托代理人郜世举、陈艳艳(实习),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松波 被告张瑞霞 本院受理原告朵慕波诉被告袁松波、张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朵慕波向本院提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3312号

原告朵慕波

委托代理人郜世举、陈艳艳(实习),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松波

被告张瑞霞

本院受理原告朵慕波诉被告袁松波、张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朵慕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张xx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查封价值为410000元。担保人史xx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的房产作为担保,担保人钱xx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朵慕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张xx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一套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史xx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房屋一套。

三、查封担保人钱xx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倩

人民陪审员  崔宗建

人民陪审员  李定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卢 磊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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