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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哲明为与被告黄庚生、罗四秀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38号 原告黄哲明,男。 被告黄庚生,男。 被告罗四秀,女。 原告黄哲明为与被告黄庚生、罗四秀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38号

原告黄哲明,男。

被告黄庚生,男。

被告罗四秀,女。

原告黄哲明为与被告黄庚生、罗四秀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唐成华、代理审判员邓泰清和人民陪审员刘初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在本院龙溪铺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哲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庚生、罗四秀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后,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哲明诉称,被告黄庚生于2008年8月9日借原告现金人民币4000元整用于生意周转,约定月利息按21‰计算,限五年内归还。被告于2009年6月前已停止做生意,原告催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夫妇亲自到原告家协商称此款已用于偿还建房债务。被告把以前产生的利息结清,请求借款本金续借,到期一定还清本息,并由罗四秀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至今被告夫妇一直在外打工,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肆仟元整及相应的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原告差旅费、误工费。

被告黄庚生、罗四秀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9日,被告黄庚生因向原告黄哲明借钱并出具借据,借据内容为:“今借到黄哲明人民币肆仟元正(4000元),月息21‰,限期五年内归还,用于生意周转。借款人黄庚生.巨口铺镇红庙9组26号.08年8、9号”。2009年6月15日,经原告催收,被告黄庚生支付了此前的借款利息,并由被告罗四秀作为担保人在上述借据上签字,内容为:“担保人:罗四秀,2009年6、15号。”此后,被告黄庚生和罗四秀未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另查明,被告借款时(2008年8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年利率为7.74%。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原告提供的借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以上证据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担保合同纠纷。被告黄庚生向原告出具借据,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4000元借款,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黄庚生无故未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被告黄庚生依法应清偿所欠原告的债务本金4000元及自2009年6月16日至债务清偿之日的利息。被告罗四秀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对保证方式未作明确约定,其应当对被告黄庚生的上述债务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起诉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黄庚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哲明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元及2009年6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1%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由被告罗四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庚生、罗四秀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唐成华

代理审判员  邓泰清

人民陪审员  刘初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