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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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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明与何登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一初字第73号 原告苏明。 委托代理人李海锋,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忠华,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何登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明诉被告何登海民间借贷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一初字第73号

原告苏明。

委托代理人李海锋,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忠华,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何登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明诉被告何登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明以与被告何登海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明负担(已交)。

审判员  谭永前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梁珈瑄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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