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钦北民初字第2043号 原告钦州市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皇庭翡翠湾11幢4层403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家杰,总经理。 被告许祥源。 钦州市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许祥源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钦州市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钦州市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钦州市鹏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国庆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邓朝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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