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特字第8号 申请人肖某乙,男。 申请人肖某甲、肖某乙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黄美花失踪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肖某甲、肖某乙诉称:黄美花,女,系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肖坤长于2007年5月因病死亡。黄美花在其丈夫死亡后,于2008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无任何音讯,现下落不明七年之久,未尽抚养申请人之义务。因此,申请人故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黄美花为失踪人。 经查,黄美花,女,系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肖坤长于2007年5月因病死亡。黄美花在其丈夫死亡后,于2008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无任何音讯,现下落不明七年之久,未尽抚养申请人之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7月13日发出寻找黄美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美花仍然下落不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有关被申请人黄美花个人财产方面的证据。 本院认为,黄美花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黄美花为失踪人,故对黄美花的子女肖某甲、肖某乙要求宣告黄美花为失踪人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黄美花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唐成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