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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岳刑初字第508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陈瑜。 长沙市岳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岳刑初字第508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陈瑜。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13)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辩护人陈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9日至6月4日期间,被告人唐某多次在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的金麓国际大酒店订好房间,然后联系吴某、廖某、谭某、李某等人来房间玩麻将,根据输赢结果按照俗称人民币200元一炮且可扎鸟,等规则计算钱款收支,其中参赌各方自被告人唐某处领受钱款人民币100000元的筹码并以任意一方输光所有筹码终了一局,由被告人唐某统计各方钱款收支钱款并在一局中从领受筹码方抽取钱款人民币2000元作为盈利(俗称抽水)。2013年6月3日、6月4日,被告人唐某先后两次登记入住金麓国际大酒店1519、1419房间并召集吴某、廖某、谭某、李某进行赌博,应收抽水金额累计人民币18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6月3日18时50分被告人唐某在金麓国际大酒店1519房间并联系召集李某、吴某、谭某、廖某在房间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唐某应抽水合计人民币8000元。

2、2013年6月4日19时13分被告人唐某登记入住金麓国际大酒店1419房并联系召集李某、吴某、谭某、廖某在房间内进行上述赌博活动。被告人唐某应抽水合计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6月4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报警在金麓国际大酒店1419房抓获被告人唐某并查扣其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唐某的身份证明、传唤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金麓国际大酒店前厅所提供的被告人唐某共17次在金麓国际大酒店开房的列表、中国联通开具的被告人唐某的业务凭据、金麓国际大酒店开具的客房住宿登记表、证人吴某、廖某、谭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及参赌金额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对被告人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量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其所在的社区矫正部门出具帮教材料,愿意对其进行教育和监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法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扣押被告人唐某的人民币二万元由扣押机关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砾中

人民陪审员  杨继红

人民陪审员  虞典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石成金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