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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岳刑初字第622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岳刑初字第622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刑诉(2015)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12月16日18时许,在长沙市高新区麓谷街道长丰5期24栋2单元5楼,与同住的被害人李某因房屋租赁租金问题产生纠纷,被告人陈某遂从厨房拿出两把菜刀,将被害人李某砍伤。被害人李某的伤势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公安民警接到被害人李某的报警后赶赴现场将被告人陈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李某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的作案工具菜刀2把,书证:被害人李某的报案、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麓谷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检查及某被害人李某所写的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陈某及被害人李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作出的高公(麓)决字(2014)第067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物证鉴定室作出的长公高物鉴(法临)字(2014)4109号物证鉴定书、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陈某的视频光碟1张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其家属能代为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当地基层组织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可酌定从轻处罚。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