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323-1号 原告杨某某,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城镇居民,家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代理人黄银兰,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某,男,195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陈尊贵,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5日以(2015)广安民保字第32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原告杨某某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杨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卡号:6×××2)。现因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原告杨某某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杨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卡号:6×××2)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相立凯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程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