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323号 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2年4月5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农村居民,家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代理人黄银兰,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54年5月16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胡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杨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卡号:6××2)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供的担保财产依法应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杨某某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杨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卡号:6××2)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相立凯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