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68号 原告李治东,男,生于1976年8月16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曹健,男,生于1984年2月11日,汉族,户籍地为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治东诉被告曹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治东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曹健所有的川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70000元为限。原告李治东提供了其所有的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治东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曹健所有的川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人民币7000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