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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雄与邹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港民初字第408号 原告韦雄。 被告邹谨。 原告韦雄诉被告邹谨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叶汪绿实用繁难顺序于2015年4月22日地下闭庭审理,书记员黄馨负责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港民初字第408号

原告韦雄。

被告邹谨。

原告韦雄诉被告邹谨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叶汪绿实用繁难顺序于2015年4月22日地下闭庭审理,书记员黄馨负责法庭记载。原告韦雄到庭加入诉讼,被告邹谨经本院非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加入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雄诉称:2012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万元,商定的借期为6个月,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止,到期一次性出借本金22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如约还款,为了保护原告的非法权力,特申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2万元及其利息72000元。

被告邹谨未作书面问难,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出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当事人有问难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停止质证的权益,本案中,被告邹谨经本院非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不提供问难,视为坚持质证和问难的权益,原告提供的证据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则,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综合本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理想:2012年12月5日,被告作为抵押人(甲方)与原告作为抵押权人(乙方)签署了一份《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内容为: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2万元;借款利息为每月3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2月5日至2013年6月5日止(按实践收到借款日起算),借款6个月,每月5日前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全额出借本金;甲方如未按合同商定出借借款,甲方应向乙方承担逾期的利息,逾期利息为每月6000元。合同签署当日,原告将现金22万元支付给了被告。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内容为:今借到韦雄人民币22万元整,借款期限至2013年6月5日。逾期不还本人情愿承担所有法律责任。截止2015年3月31日,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利息76100元。

以上理想,有《借据》、《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情况说明、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以为,非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维护。借条是证实原、被告间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践发作的间接证据,具备较强证实力。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22万元有《借据》、《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为证,借款关系依法有效成立,对合同当事人发生法律解放力。现原告已实行了偿还22万元的借款工作,法学,依照《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的商定,被告应于2013年6月5日前出借原告借款22万元及利息合计18000元。该商定不违犯法律规则,本院予以反对。因为被告已支付了76100元给原告,故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被告已经支付终了,尚余58100元应作为逾期利息。双方合同中商定的逾期利息依照每月6000元计算,该商定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审理官方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官方借贷最高利率不得高于人民银行存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则,本院对高出部分不予反对,依职权予以核减,酌情以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予以计算。则逾期利息应以本金22万元为基数,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6月5日起分段计付至还清之日止。被告邹谨已支付的逾期利息58100元应予扣减。

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审理官方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邹谨出借原告韦雄借款本金22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22万元为基数,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6月5日起分段计付至付清之日止,扣减被告邹谨已支付的逾期利息58100元)。

案件受理费5680元,减半收取计2840元,由被告邹谨累赘。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被告应累赘的费用,由其在实行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债务,工作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实行终了。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提前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在本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法学,向本院央求强迫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568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帐号:2x×××x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央求的,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

审讯员  叶汪绿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