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26号 原告李青林,男,生于1982年11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建新街19号1-3楼。 法定代表人张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林诉被告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青林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广安市广安区中医院应支付给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予以扣留,金额以15.5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青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安市广安区中医院的应收货款予以扣留,金额以15.5万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邓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