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徐度才与孙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相民保字第00313号 申请人:徐度才,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孙海峰,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人徐度才与被申请人孙海峰因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相民保字第00313号

申请人:徐度才,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孙海峰,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人徐度才与被申请人孙海峰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申请人徐度才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孙海峰到期债权53.2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度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华佳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停止支付孙海峰53.2万元土地及附属物补偿款;

二、查封担保人丁洁、范青松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房地权证淮房字第*********、*********号)。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