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相民保字第00313号 申请人:徐度才,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孙海峰,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人徐度才与被申请人孙海峰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申请人徐度才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孙海峰到期债权53.2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度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华佳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停止支付孙海峰53.2万元土地及附属物补偿款; 二、查封担保人丁洁、范青松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房地权证淮房字第*********、*********号)。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