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28号 原告罗克立,男,生于1955年7月12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王波,男,生于1981年9月10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宋洁,女,生于1987年10月2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克立与被告王波、宋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克立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波、宋洁所有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106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罗克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王波、宋洁所有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106万元为限,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扣划。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