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罗克立诉王波、宋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28号 原告罗克立,男,生于1955年7月12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王波,男,生于1981年9月10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宋洁,女,生于1987年10月2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28号

原告罗克立,男,生于1955年7月12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王波,男,生于1981年9月10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宋洁,女,生于1987年10月2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克立与被告王波、宋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克立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波、宋洁所有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106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罗克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王波、宋洁所有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106万元为限,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扣划。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