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226号 原告邹德双,男,生于1970年11月25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杨人林,男,生于1968年8月23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陈素芬,女,生于1969年4月12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德双与被告杨人林、陈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德双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人林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路×号、陈素芬所有的位于广安市××路×段×号××中心×号楼×号房屋一套进行查封,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杨人林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路×号、陈素芬所有的位于广安市××路×段×号××中心×号楼×号房屋一套进行查封。查封金额以55000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